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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撤回了用于实物出资的二台挖掘机,用于自己经营获利,公司的执行董事私下里同意。算抽逃资金吗?

其他 2010-07-15 22:58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仍然构成抽逃出资
  • 构成,因为挖掘机已是法人财产。
  • 您好: 现有的法律法规对如何认定“抽逃出资”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认为抽逃出资的构成要件如下:1、行为主体:该行为的主体是公司出资者,即股东;2、主观方面:是看公司股东有无“抽逃出资”的故意,如果没有正常的业务往来、借贷关系或其他依据,不支付任何代价而长期占用股东出资不还的话,就可能涉嫌抽逃出资;3、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的管理制度,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4、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验资成立后又抽逃出资的行为,如果抽逃的数额巨大、造成的后果严重,就可能涉嫌构成抽逃注册资本罪。我们一般认为是指公司股东或发起人依法履行了出资义务即向公司交付了货币、实物或转移了财产权,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的行为。但是,这个理解并没有解释什么是“抽逃”。对此,理论上一般认为所谓股东抽逃出资是指股东将已交纳的出资又通过某种形式转归其个人所有的行为,其具体表现为:在公司财务账册上,关于实收资本的记载是真实的,并且在公司成立当日足额存于公司,后又以撤回、转移、混同、冲抵等违反公司章程或财务会计准则的各种手段从公司转移为股东个人所有的行为。
  • 用于实物出资的二台挖掘机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属于公司财产,股东如要撤回则须经公司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并且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减资程序进行;否则属于非法,有可能构成“抽逃出资罪”。
  • 是抽逃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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