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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律师,法院判决以后,法院通过邮寄方式送达被告地址(接收传票的地址),说查无此人。我打听到他的出租屋地址,再次邮寄,仍是查无此人。事实是我在他出租屋外亲眼看到他在此出入。法院说只能公告送达。请问律师,我该怎么办?谢谢!

离婚 2015-01-22 20:5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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