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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老家跟人家私人放高利的借钱做生意 10000块一个月的利息是1000 我借了20000 但是由于经营不善导致无能力偿还高利 人家现在逼的紧 我想问下1:借钱的时候就打了欠条 (无注明还款日期 无注明高利部分) 2:我能否到有钱的时候在还他 是不是无特定还款日期 3: 如果他上法院起诉 我是不是必须还钱 (如果我没能力还怎么办?是不是要抓了坐牢)

案件执行 2017-09-10 13:18 人浏览
共8位律师解答
  • 对于债务纠纷,知道对方姓名、住址及联系电话就行了(便于确定其身份或受案法院通知对方应诉,写明身份证号码让其抵赖不成效果更好);证据有借条(其亲自书定或是亲笔签名及手印)足够了,在诉讼时效期间(借款日期或是还款日期后2年内)提起诉讼,超过视为放弃追偿权利(有在诉讼时效内索要录音和3个及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实曾索要证实材料及出庭证言的可延长诉讼时效);借条上未约定赔还时间的主张不了逾期赔还利息(利率以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为依据,因逾期赔还带点惩罚性质可参考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利率确定利息价款,审理中被告主张按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的合理合法、其不主张就可能按商业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 对于没有还款日期的借条,债权人可以随时主张权利,因未规定还款日期,债权人权利受侵犯的日期也就不确定,诉讼时效是以债权人知道自己的权利受侵犯之日起算满二年即视为已过诉讼时效。所以没有规定还款期限,债权人的权利可以随时主张,但主张权利后债务人仍未还款的,即权利受到侵犯,从此时起计算诉讼时效,但未主张权利的,权利也未受到侵犯,诉讼时效不开始计算。
  • 首先,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该法条实际上已经确立了先息后本的清偿顺序精神。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该解释进一步确立了借款合同中未明确约定还款顺序的,先还息后还本的立法精神。
  • 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只是民事纠纷,一般不涉及刑事责任。你需要归还本金及法律允许的相关利息。
  • 债权人可随时要求你还本息。如有证据证明是高利贷,则超过银行贷款四倍以上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 按借款还就可以了,高利贷除非你有相应证据。
  • 尽快还上本金。
  • 你好,尽快还上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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