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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原是江西省第三建筑有限责任职工,于2010年负责业务工作,由于业务关系认识了xx市梁x帮他参与xx市的项目投标,当时有个项目他需要几家单位参与,让我帮忙找有相关资质的企业,后来我帮他联系了江西昌夏建筑公司,项目需要向xx市交易中心交纳每家单位80万元投标保证金,梁x就将两家单位共计160万元转入我个人账户,由我代为转入两家公司账户,我将款项分别转入江西省三建(80万元)及昌夏分公司经理龚某账户(龚某将80万元转入昌夏公司)。公司又将钱款转入xx市交易中心,项目投标结束后由于未中标xx市交易中心又将钱款分别转回两家公司账户,省三建的保证金转回后及时退还给了梁x,但由于昌夏公司出了问题80万元款项被法院冻结并划走,因此梁x曾多次来昌由我及龚某去昌夏公司要钱无果。现在梁x在青云谱法院起诉我不当得利要我归还80万元,并判处我赔偿,我没拿过一分钱却要我赔偿,法律有这样的吗,他不是应该找昌夏公司要钱吗,请求帮助。

其他 2015-01-21 16:3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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