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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与原告货款纠纷,公司账户被封,后协商还款,约定2014年9月5日还款,公司于9月4日告知法院我司已9月3日将款转到公司账户,口头告知法院,并提供银行清单,请求将款还于原告,原告以技术问题不能解封账户还钱,致使我司未能在约定时间还款,要我司陪赏违约金,是否合法?

其他 2019-09-17 00:48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即使欠条上没有写逾期未还款的滞纳金或违约金的,则在出借人要求还款之后对方不还款的,则从出借人要求还款之日可以主张利息。法律规定是:《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九、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 应当认定你们已经履行了还款约定,原告的主张无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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