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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要离婚,却在非本人居住地的法院起诉,现在该法院来电,核实情况后,让我开具一个实际居住地满一年的证明,说这样可以拖延二、三个月,因我本人不想离婚的。请问真可以延时吗?另外,作为被告,有义务提供居住地证明吗?这是否刚好帮了原告的忙?

离婚 2011-12-07 19:1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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