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1989年10月,我被公司聘用,工作时间长达21年,至今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自被聘用以来,公司一直未为我交纳过劳动保险、医疗保险之类的任何费用,工作期间,我的工资待遇一直都未能达到本地基本工资水平。 2009年9月中旬,公司经理找到我,要求我必须签订食堂承包合同,我当即对变更劳动关系表示异议。我多次与公司领导协商,希望公司能为我补缴工作以来的社会养老保险,但结果都令人叹息。在万般无奈之际,我申请了法律援助,但公司只答应承担近7年来的社会养老保险,其余部分不愿为我缴纳,协商未果。2010年1月8日,我被检查出患上尿毒症,在巨大的经济困难下,我找到公司再次协商,可还是不欢而散。 2010年3月2日,公司经理再次找到我,胁迫我签下了不合理的承包合同。我也当即向公司及律师汇报了我的病情,并请求公司为我承担部分医疗费用,负担我今后的基本生活,但公司对此一直没有给予任何答复。 我仅仅知道,根据新的《劳动法》规定,公司应该为我补缴自聘用以来的社会养老保险,并补偿我大致一年的工资作为赔偿。我想知道:工作期间患病的,公司是否应该为我负担相关医疗费用?

仲裁 2010-07-17 09:26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工作期间患病的,公司是否应该为我负担相关医疗费用?——一是可以享受病假待遇,二是可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三是因为没交医疗保险,可以要求企业赔偿可以报销的医疗费份额!等等! 鉴于企业严重侵权,建议凭专业律师提供帮助! 〓〓〓〓〓〓〓〓〓〓〓〓〓〓〓〓〓〓〓〓〓 供参考。如对解决你的问题有帮助请采纳为答案。
  • 医疗保险的享受待遇 1、门、急诊医疗费用 在职职工年度内(1月1日-12月31日)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累计超过2000元以上部分; 2、结算比例: 合同期内派遣人员2000元以上部分报销50%,个人自付50%; 在一个年度内累计支付派遣人员门、急诊报销最高数额为2万元。 3、参保人员要妥善保管好在定点医院就诊的门诊医疗单据(含大额以下部分的收据、处方底方等),作为医疗费用报销凭证; 4、三种特殊病的门诊就医:参保人员患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需在门诊就医时,由参保人就医的二、三级定点医院开据\"疾病诊断证明\",并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表》,报区医保中心审批备案。这三种特殊病的门诊就医及取药仅限在批准就诊的定点医院,不能到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发生的医疗费符合门诊特殊病规定范围的,参照住院进行结算; 5、住院医疗 ● 住院押金:符合住院条件的参保人员,在收入住院时,医院收取参保人员部分押金,押金数额由医院根据病情按比例确定。如被派遣人员单位和参保人员未能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住院押金由派遣人员个人全额垫付; ● 结算周期:参保人员住院治疗每90天为一个结算周期:不超过90天的,每次住院为一个结算周期; ● 恶性肿瘤患者门诊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患有精神病需常年住院的患者其发生的医疗费用每360天为一个结算周期; ● 参保人员在定点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家庭病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每90天为一个结算周期; ● 参保人员出院或阶段治疗结束时,需由派遣人员个人先与医院结清应由派遣人员个人自费和自付的费用,应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医院向医保中心申报审核、结算; ● 参保人员住院治疗,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的结算,设定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支付起付线和最高支付额; ● 起付线第一次住院为1300元,以后住院为650元,最高支付限额为5万元;超过最高支付上限的(不含起付标准以下以及派遣人员个人负担部分)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70%,派遣人员个人负担30%。在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10万元。住院费用的结算标准,在一个结算周期内按医院等级和费用数额采取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 (各项比例有调整时,按新的标准执行) 注意啊:非因公交通事故,医保是免责的!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怀化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