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该员工在我公司工作有8个月,因为查询到该员工在其他单位有正常缴纳社保,所以我公司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12月因公司需要安排该名员工加班,但是他说胜任不了,所以就离职了,公司没有拖欠他任何工资。现在他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赔偿双倍工资,是否合理?该名员工在工作期间因操作不当对公司的设备造成损坏,能否要求其进行赔偿?

仲裁 2020-05-11 02:52 人浏览
共7位律师解答
  • 您好,在其他公司缴纳社保并不影响贵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现劳动者提起仲裁要求支付双倍工资,是有依据的。员工在工作期间造作不当造成设备损坏,贵公司可以收集并保留相关证据,另案起诉员工要求赔偿。贵公司可以与我联系,本律师可以为贵公司提供代理服务,也可以为贵公司就相应用工问题出具法律意见或者设计相应制度,以避免贵公司在今后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遇到同样或类似的纠纷。
  • 您好,还是应当签订劳动合同的,否则可以要求双倍工资。
  • 如果不是故意的造成的话,一般是不允许的。
  •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情形,一是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是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不订立,即用人单位本应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却不与劳动者订立,应当从本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算。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同时还可以要求公司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 代签之后合同文本交付给了劳动者,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该情形应视为劳动者以实际行为表明接受所代签劳动合同的内容,只要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有效,不可以主张二倍工资,停止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没有补偿。反之,代签之后没有把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或者交付劳动者在合理的时间内提出了异议,用人单位没有纠正的,代签的合同无效,可以主张二倍工资。但以次解除合同,主张经济补偿金部分省市不支持。《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 在其它公司缴纳社保,并非不签合同的理由,所以对你公司不利。其在工作中对公司设备造成的损害可以另行起诉要求赔偿。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武汉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查看全部7个解答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