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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今年6月出租一门面给一个投资管理公司,租期5年,签合同时收了房屋保证金6万(相当于1个月的房租),季度交付,本季度的租金已于1月18日到期,但该单位因非法集资诈骗,法人现正被公安机关网上追逃,门面已于12月25日关闭,钥匙也被公安机关收走(其空调、办公设备等固定字长还在里面),现公安局要求我将房屋保证金交去作为他们为受害者追回的财产,但从本月19日起,我就找不到人收房租了,而房屋也没能收回来,保证金应该用来冲抵租金货违约保证金吧?公安局的要求是属于法律规定的我必须执行的吗?

其他 2015-01-24 00:0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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