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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案子可以在北京起诉吗?

离婚 2015-01-24 21:07 人浏览
共14位律师解答
  • 要具体分析,详谈电话联系。 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节 地域管辖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七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九条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条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一条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二条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详谈电话或短信联系。
  • 起诉解决
  • 建议当地起诉处理
  • 你好,要看具体案情的
  • 您好,案件是什么性质呢?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或合同履行地或争议不动产所在地在北京的,可以。
  • 你好,要看具体案情认定,可以来电咨询。
  • 需要被告在北京的居住证明。我可以帮助到你,如有需要可来电联。
  • 你好,不知道是那类纠纷?不同案件,管辖法院不同,有可能归结到北京,需要了解详细内容;一般是原告就被告,若能证明被告在北京有经常居住地的,可在北京起诉;若无法归结到北京,也可聘请律师代理。
  • 你好,要结合具体情况判断
  • 您好,要看北京是否有管辖权,管辖权是法定的~
  • 您好,建议委托律师介入,是需要在当地起诉解决的!如有问题可来电咨询
  • 你好,需要看情况
  • 要看具体案情,一般是需要到被告所在地法院诉讼
  • 您好!是需要在当地起诉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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