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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的时间内,对方未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可以要求补齐吗?分居16个月,期间对方工资总额高达16万多,但名下又无存款,如果他说用于生活花费,也没有那么离谱吧,没有不良嗜好,工作上也没什么需要花费的,上法院可以质问他这部分钱的去向吗?如果对方不能合理解释钱的去向,可否要求分割这部分钱除去平时合理花销后余额的一半呢?假如他用这钱买车了,但名字定的是他父母的,还算共同财产吗?

离婚 2015-01-25 11:5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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