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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杂志找我约稿,我写了三篇讲座性质的文章,他们在发表时未经我同意擅自删除了参考文献。现在有一个“国家医学继续教育发展中心版权管理部”的所谓律师受这个部门委托,把我其中一篇文章拿软件进行了比对,39%重复。说我抄袭别人的文章,实际都是引用部分。据我调查,这个部门并未受到当事人的委托,请问我的文章构成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吗?如果构成有什么办法能解决?我是否应该找编辑部维护我的权利?

其他 2012-10-04 12:37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要看具体情况
  • 侵犯著作权的刑事责任   依刑法规定,侵犯著作权应承担下列刑事责任:   一、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 的;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4、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二、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三、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对单位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条的规定处罚。
  • 侵犯版权的行为有: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
    (6)使用他人作品,未按规定支付报酬的。
    (7)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其表演的。
    (8)未经法人或委托人的同意,作者擅自将自己创作的职务作品与委托作品发表的。
    (9)未经其他合法继承人的同意,擅自处理共同继承的著作权的。
    (10)未经作者同意修改作品的。
    (11)剽窃、抄袭他人作品的。
    (12)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的。
    (13)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14)未经表演者许可,对其表演制作录音录像出版的。
    (15)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16)未经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17)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18)进口或发行侵犯著作权作品的复制品及为侵犯著作权作品的复制提供条件的。
  • 医学杂志未经你同意擅自删除了参考文献,故而责任不在你。
  • 要看具体情况,建议委托律师处理。详情可电话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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