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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爸爸是当兵复员后安排到乡镇上班的,当时敬老院刚成立需要工作人员,所以安排他到敬老院工作,一直在那连续工作了30年。期间民政部门一直说不能签订劳动合同,个人也没有办法。期间每月除了500-600元的工资外,什么保险都没给上。今年敬老院要撤并,说超过50岁的人员不再聘用(我爸爸今年58岁了)。民政部门按每月工资的平均数只给12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金,总共也就6、7千元,什么保险都不给上。各位律师,按照新的劳动合同法这样的补偿合理吗?从维护劳动者权益的角度,请问,我们应该怎么办呢?申请劳动仲裁需要准备什么呢?

其他 2008-10-31 09:0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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