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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第42条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这个滞纳金是否必须移交法院强制执行后再协议减免,还是可以在移交法院前与当事人达成协议直接减免?

行政诉讼 2018-07-13 22:08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可以在移交法院前达成协议,但是减免需要经过执行机关的审核和批准。
  • 你好,需要结合案件情况分析确定。
  • 执行费一般是被执行人交,申请方如果自愿也可以。
    法律规定的执行费标准是: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元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有
    (一)代履行
    代履行,又叫代执行,是指义务人不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或者行政行为所确定的可代替作为义务,由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第三人代为履行,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行政强制执行方法。
    代履行必须同时具备四个要件:
    1、存在相对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上义务的事实,且此种不履行因故意或过失引起。
    2、该行政法上的义务是他人可以代为履行的作为义务。
    3、代履行的义务必须是代履行后能达到与相对人亲自履行义务同一目的的义务。
    4、由义务人承担必要的费用。
  •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行政强制执行包括有,(二)执行罚
    执行罚是一种间接强制执行的手段。它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对拒不履行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当事人进行制裁,以迫使当事人自觉履行该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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