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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向我借款,其母亲薛某是担保人,法院判王某败诉,其母亲薛某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婚姻法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薛某的丈夫和王某的妻子(当时还没有离婚)都应该承担王某的债务。我可不可以向法院申请同时执行。薛某的丈夫(即王某的父亲)和王某的前妻。谢谢。

其他 2015-01-29 15:05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您好,若裁判文书所确定的债务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则可以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案件的被执行人,否则就不能追加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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