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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0年7月19日晚22点50分,我驾驶长安牌汽车自惠东县平山镇往白花方向超车道上行驶,4档,车速50-60,前方5-6米是一辆金杯商务车,右边车道(正常行驶道)有一辆小轿车,左边是双实线,在前面金杯车行驶过事发地点后,有一行人在双实线上自左向右横穿马路(无人行横道),由于前方车辆较多,基本上都是开的大灯,视线不清晰,未能及时避让行人,在发现行人是距离1米左右距离(行人已在车辆的正中间位置)时采取紧急措施——踩刹车,方向盘向左打,但由于距离太近,致使车辆右前灯处撞上行人。马上停车,拨打120急救电话,查看伤者情况,发现伤者昏迷并身上有血,考虑到伤者年纪较大,怕抢救不及时有生命危险,所以决定将伤者抬上我驾驶的车辆,送至人民医院急诊,承担当时急诊费用1300元左右。在交警同志赶到医院了解事情经过后,拨打车辆保险热线电话简要告之事情经过。伤者经过急诊后需要住院,当时身上的钱不够承担住院费,在交100元住院押金后让院方先安排住院,同时拨打同事电话寻求帮助,同事共承担了13000元的住院费(其中10000元为住院储备金以防止伤者中途无资金进行治疗)。安排好后与交警同志去录笔供。 以上是这次交通事故的经过。 我想询问律师,这次事故的责任是否是我的全责?由于个人经济能力不足,无法长时间承担伤者的医疗费用,能否要求伤者家属共同承担这笔医疗费用?按照以上事故经过,车辆保险公司将怎样承担这笔医疗费用?

其他 2012-03-09 17:2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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