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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7日,我因工作需要,受位领导委派坐单位车辆甘下乡进行五保核查,由于7日夜间下过小雪,塬区雪并未融化,车辆在行驶至村道硬化路上时发生意外失控,继而侧翻,导致我当时受伤严重,呼吸困难,司机安全、车内其余人受轻伤,随后乡政府派车前来将受伤人员运往灵台县医院进行检查治疗。我提出处理意见为:单位应该赔付我医疗费3884.90元(保险公司已经承担2719.43元,下剩1165.47由单位支付承担),同时保险公司赔付给我的护理费916.50元,误工费916.50元(单位要求扣除误工费,理由是我住院期间未按请假对待,单位并未扣除我绩效工资。经我查证国家对于职工因公受伤住院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有法律明文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伙食补助费520元,合计6237.90元,单位应该全额支付我,另外车祸发生时我眼镜也损坏丢失原眼镜价格350元,现眼镜价格460元,乙方提议按原眼镜价格赔付我300元。合计应该赔付我6237.90元+300元=6537.90元。单位目前提出意见为:支付我护理费916.50元+伙食补助费520元+住院费3884.90元(保险公司赔付2719.43,单位补1165.47)+眼镜300元=5621.40元。单位要扣除保险公司赔付给我的误工费916.50元。实际情况就是单位补助我医疗费1165.47的同时又扣除了保险公司理赔给我的误工费916.50元。最终单位实际补助我的费用为1165.47元-916.50元+300元=548.97元(这一点钱甚至还不够我住院期间的护理费用)。请问我该如何解决这个问题。目前我腰疼无法劳动但住了13天院出院后仍在带病上班。

其他 2015-02-01 09:5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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