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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长安公司从2014年工作一年,(一段时间是劳务派遣过去,一段时间是正式工)我在2015年1月12日,提出辞职申请(工作到1月31日)。公司在1月18日下发关于2014年年度业绩奖。我之前并没有接到公司任何通知。但是公司以要工作到2月13日为由,拒绝向我发放年度业绩。向公司提出质疑,公司以2月13日为由,索要无果!请问公司这样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吗?

其他 2015-02-02 11:1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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