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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亲1979年开始在丹东乡镇任铁路装卸队队长,从业至少25年,单位在每年会与我父亲签署一份劳动合同,口头承诺会给补交老保险,后来因为铁路装卸效益不好,2009年左右铁路直接将装卸办公用房拆除,当年也没有再续签合同,也未兑现补缴养老保险的承诺。铁路这样做算不算违法?我父亲已经51岁了,在任职期间单位没有缴纳过任何保险,是否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缴养老保险?因不懂法原单位签署过得合同个人的已丢失,而原隶属单位也已多次合并(但仍属铁路),通过什么方法可以为我父亲争取权益呢?

其他 2015-03-14 06:4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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