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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离婚证,也有离婚协议,没有准生证和出生证明,以前的结婚证以作废,要怎么才能给孩子上户

其他 2020-10-14 01:54 人浏览
共8位律师解答
  • 你好,咨询派出所的户籍管理处。
  • 可咨询当地派出所。
  •   当事人双方在一起同居生活生育子女,但是没有办理结婚证,如果双方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前以夫妻名义同居至今没有办理结婚证,属于事实婚姻,需双方办理离婚手续,取得离婚证或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生效的判决书,才可以再次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如果两位的同居不属于事实婚姻,就不是夫妻关系,不存在离婚,可以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议分手。当事人双方可以和他人再次办理结婚证。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 您好,按照《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民政局属于法外私设离婚条件,限制离婚自由,可以采取投诉或行政诉讼方式处理,律师可以代写离婚协议,并帮助沟通,请添加律师微信处理。 相关法条:《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摘录部分)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十三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 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不是全国联网。卫生部、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基妇发[2003]23号)规定,要求非父母户籍所在地出生的婴儿,持出生地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到父母户籍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办出生登记手续。不得以异地《出生医学证明》换取申报出生登记地《出生医学证明》,造成重复发证。
  • 你好,可以直接咨询当地派出所
  • 咨询户籍地派出所办理的。
  • 你好,可以咨询当地派出所户籍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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