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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约14年前我们还在办煤矿时,我们与另一个煤矿(不是个人)各出资一半,联合租用农民土地,修建了一条运煤专用公路(合同上写的又是联合修建乡村公路,对方开的收据是工程投资)。合同上对以后谁先不用了,该公路如何处理没有约定。8年前,我们的厂关闭,我们就再没有使用该公路。现在和我们联合投资修路的煤矿的老板已换了3个。请问; 1、是不是因为该公路占用的土地是集体的(但是是租用的,直到现在都还在正常使用),我们双方对该公路都没有所有权吗? 2、现在我们如果要求分割或转让该公路,是否超过时效? 3、没有任何批文,钱全是双方出,土地是租用的,厂方每年还要对农户进行赔偿,这样的公路能算是乡村公路吗? 4、该公路属不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

其他 2016-08-17 11:00 人浏览
共9位律师解答
  • 根据《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赠或赠与合同中明确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规定,“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 以下财产为夫妻共同所有:(均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  5、一方以财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6、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夫妻一方名下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  9、夫或妻一方在有限公司、合伙企业有出资额,或是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的独资企业;  10、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登记在一方名下的;  11、发放到军人名下复员费、自主转业费等一次性费用,以结婚年数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12、夫妻共同债权或其它短期收益。
  • 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五)、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你们这条路是专用公路,修建应到得到有关部门的批准,由于你们没有批文所以不能成为合法所有权人,但是你是使用权人,可以要求对方交使用费。如果该路现在已经主要为社会所用,则你们可申请改为乡道,同时请求政府给予补偿
  • 可以要求使用费。
  • 可以主张你们的权利.
  • 带合同当面咨询律师吧!
  • 这个道路的使用权在你承包期间应该是没有问题的,归你使用,但是煤矿转让以后,因为这个道路是煤矿的必须走的路,所以,转让煤矿应该包括这个道路的使用权,土地是国家或集体所有的,你没有所有权,
  • 公路的使用权在土地租赁期限内属于你们所有,你们可以要求占用人支付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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