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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好,本人有个疑问希望可以得到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这里说的“符合下列条件”是什么意思?是同时满足还是满足其一即可?多谢了

诉讼 2015-02-05 19:0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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