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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是2013年9月6日发生的,事情发生是由对方(原告)先动手打了他人后,又打了我,我与他(原告)就撕扯起来不知道什么时候(原告)的手臂划伤了,(原告)到医院处理后,到派出所报了案,派出所对我们俩进行了处罚,(原告)罚款500元,我罚款100元,之后(原告)又去医院住49天院,原告在2014年10月16日向法院起诉我们了,要求我们赔偿各项费用共计52000元。

诉讼 2015-02-04 21:4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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