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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一四年七月,我与乙在公证处签订车辆买卖协议,车价款人民币20万元,一次性付清,以签字画押。但实际与事实不符,签订合同的內容是不真实的,真正的意图是,我一朋友丙,从乙处借高息贷款,没有抵押,丙和乙商量,用我的出租车与乙公证车辆买卖协议,价款20万元,一次性付清,公证协议签订后,丙从乙处借款24万元,丙给乙打了24万借条,实际我买卖协议签了,但我沒得到协议上的20万元卖车款,而是乙借与丙,借期1一2个月,待丙还清乙借款后,我和乙在上公证处公证撤销车辆买卖协议,但现在过去五个多月啦,丙只付乙利息,没能还上乙的借款,未能撤销公证的车辆买卖协议,导致乙把我出租车扣押,要履行公证合同事项,在这种情况下,我该怎么维权?最高法二0一四年六月六日施实的公证纠纷司法解释规定,公证的事项,变更,撤销,法院不受理,我该怎么办???急!急!请律师指点明津!谢谢!!!

其他 2015-02-04 15:06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你好,你的买卖协议中,是否已经明确了车款20万已经一次性支付完毕?你与你朋友之间是否有相应协议?请进一步明确问题,以便律师给你更为准确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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