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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山西省**水泥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公司于2009年4月政策性破产。我是1956年1月26日出生,今年已经59周岁。多次到劳动局办理退休手续未果。劳动局工作人员说:大同市国资委有规定,让我60岁再办理退休手续。原因是我领取了企业破产经济补偿金。我查了好多有关文件,认为他们的行为已经违法。如国发{1999}59号文件。中办发{2000}11号文件。国务院确定的111个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文件中明确规定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职工可以提前5年退休。律师有何高见。

其他 2015-04-13 06:5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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