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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是否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其他 2015-05-26 11:57 人浏览
共13位律师解答
  • 法律有明确规定,可以的
  •   要确认仲裁协议是否有效须向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提出。仲裁协议是合同的一种形式,它是否具备法律效力,只能由具有合同确认权的机构进行确认。  在我国,法定的确认机构只能是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所以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只能向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提出。这里所指的仲裁委员会是受理当事人仲裁申请的仲裁委员会,或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仲裁委员会;这里所指的人民法院为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 《合同法》办规定了三种可撤销的合同:
    1.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
    因重大误解而可撤销的合同一般具有以下几个要件:(1)误解一般是因受害方当事人自己的过失产生的。这类合同发生误解的原因多是当事人缺乏必要的知识、技能、信息或者经验而造成的。(2)必须是要对合同的内容构成重大的误解。也就是说,对于一般的误解而订立合同一般不构成此类合同,这种误解必须是重大的。所谓重大的确定,要分别误解者所误解的不同情况,考虑当事人的状况、活动性质、交易习惯等各方面的因素。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误解是否重大,主要从两个方面来考察:其一,对什么产生误解,如对标的物本质或性质的误解可以构成重大误解,对合同无关紧要的细节就不构成重大误解。其二,误解是否造成了对当事人的重大不利后果。如果当事人对合同的某种要素产生误解,并不因此而产生对当事人不利的履行后果,那么这种误解也不构成重大误解的合同。(3)这类合同要能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合同一旦履行就会使误解方的利益受到损害。(4)重大误解与合同的订立或者合同条件存在因果关系。误解导致了合同的订立,没有这种误解,当事人将不订立合同或者虽订立合同但合同条件将发生重大改变。与合同订立和合同条件无因果关系的误解,不属于重大误解的合同。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所谓显失公平的合同,就是一方当事人在紧迫或者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订立的使当事人之间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严重不对等的合同。标的物的价值和价款过于悬殊、承担责任、风险承担显然不合理的合同,都可称为显失公平的合同。
    显失公平的合同往往是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很不对等,经济利益上严重失衡,违反了公平合理的原则,法律规定显失公平的合同应予撤销,不仅是公平原则的体现,而且切实保障了公平原则的实现;再是从法律上确认显失公平的合同可撤销,对保证交易的公正性和保护消费者的利益,防止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而损害对方的利益都有重要的意义。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对方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损害国家利益的,涉及社会公共秩序,大陆法系一般规定为无效。如果未损害国家利益,受欺诈、胁迫的一方可以自主决定该合同有效或者撤销。适用可撤销合同制度,已经能够充分保护受损害方的利益,也能适应订立合同时各种复杂的情况。
  • 法律规定是可以的,具体可以电话联系我
  • 按照法律规定,你是有权这样做的,如果在北京,可以电话咨询我
  • 有证据证明的话,可以到法院行使撤销权。详情可来电咨询。
  • 有权,但你得注意时效问题
  • 可以,诉讼专业,非三言两语可以掌握,建议及时委托律师介入。如需帮助,可直接来电
  • 关键是证据,详情可电话联系
  • 您好: 如有充分证据可以证明,在订立合同当时存在重大误解,可以请求法院变更合同。
  • 有权,但是需要提供这方面的证据
  • 有权要求 有问题可来电详细咨询
  • 有权。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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