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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09年7月到一个公司上班,未签劳动合同,10年4月在劳动局监察大队的帮助下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且只给了我一份附加合同是关于工资的1600/月有公司盖章,但是至6月25日还未交社会保险,后提出书面辞职,辞职书上注明了09年7月到该公司上班,另外还有两份有客户签名和公司公章的收据,这些能够作为证据吗?如果请一个律师,除了律师的费用我还能拿到多少钱?

仲裁 2010-07-23 12:5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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