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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们是上海外包公司聘用在汕头工作的员工,现已经工作4年。2月2日晚上8点接到公司电话以及微信通知明天(即2月3日)不用上班了,公司赔偿1个月的工资作为赔偿。对此我们告知公司,按劳动法他们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我们解雇事宜,并且按N+1赔偿,我们会走劳动仲裁维护我们劳动者自身权益。2月5日,通过其他区域同事得知,公司又我们不解雇我们了(但是还没有正式通知我们)。对他们这种做法我们实在无法接受,觉得太儿戏了,一点保障都没有,请问,公司这种做法是否侵犯了我们的权益呢?他们这么做合法吗?请问。我们如何维权呢?

其他 2015-04-14 06:5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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