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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今年9月22日开始在杭州一家民办学校担任日语教师工作,开始口头协议试用期是3个月。工作一周左右后和校方签了一张试用期协议的纸,按照学校的格式简单填写了姓名,住址等等之类的。试用期3个月到12月22日也明确写明了。还附带了一些学校对待员工的一些规章制度。不过是那种十分不正式的表格,而且只有一份。填好了就被校方拿走了。 昨天10月31日下午,突然被告知因为我的学历和证书问题,要解雇我。事实上已经工作了1个月11天,而且没有一次工作失误和迟到早退旷工现象。工资是每个月20日发,10月20日到31日的只按照10天的让我写了张10天工资的收条给我就解雇了。 请问下大家我这样被无缘无故解雇的是否可以按照劳动法申请赔偿。

争议解决 2008-11-01 14:5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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