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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先后于2012至2013年向我借款160万,其中60万当初借条利息是月息3%,她也一直按月支付利息18000元直至2013年11月份,后来借的100万借条利息是月息5%,应该从12月份开始支付利息。但是从12月开始所有的利息都停止支付了,她还提出只还本金不还利息(我没答应她),之后陆续还了20多万,现在鉴于其中一张借条的还款期限马上要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了,我准备起诉她。那么,我是否可以按国家同期贷款年利率6%的4倍,即月息2%要求其支付利息。另外她从去年12月开始支付的20多万是否应该视为偿付借款利息部分,而不是本金部分。另外起诉之前应不应该提前通知她一下,又怕她到时会进行财产转移,要不要先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其他 2015-04-27 06:3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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