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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搞一套人马二个牌子:A厂是私人企业,连带责任,妻是负责人,夫是合伙人:B公司是有限公司,夫是法人,妻、子是股东。同一地址、只一工厂,一套人马,一个财务。全部由丈夫控管。夫以A厂全权代表名义与我方订《技术转让合同》,在A厂制造和销售。中级法院裁定:《技术转让合同》终止履行,A厂应停止制造和销售该合同产品。交地方法院执行。裁定生效后,夫立刻把产品改B公司报税。A厂不报税。要追加B公司为被执行人,根据什么法律?

案件执行 2010-07-28 17:4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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