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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判决过程中,法院依法下达裁定查封、拍卖审理期间保全的财产,被执行人请求法院不予执行并要求法院同意其变卖该查封的财产。经法院审委会研究,两级法院下达了裁定并以善意取得制度支持了第三人恶意购买执行的财产,导致执行申请人的债权无法实现。法院协助被执行人逃避债务的行为应承担国家赔偿的责任吗? 因我不同意买卖和执行调解,现该查封的财产仍然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地方两级法院就是不予执行且高院又一直立案监督了多年(没有任何的立案书面资料有立案号)却不裁定纠正支持变卖执行财产的枉法错误,最高院是否依法干预纠正。

案件执行 2010-07-25 14:2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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