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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乙方)2004年在石家庄购买一套房屋,房款已经付清,但是房本至今也没有能办理下来,所以房屋产权没有过户。我出于担心所买房屋是小产权,所以合同签定时,我在合同第五条款中写到:“房本三至五年无法办理下来,甲方应全额退还给乙方(此合同作废)。”现在五年过了,市场房屋涨价了。我(乙方)没有提出退房,但是卖家(甲方)要把房屋要回,我没有同意。请问:合同第五条款应该如何理解?是我乙方的权利,还是甲乙双方的权利?卖家有权利要回房屋吗?

其他 2010-07-26 09:2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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