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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有责任碰撞条款(金康94): 如有船舶由于他船疏忽以及本船船长,船员,引水员或承运人的雇佣人员在驾驶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职责而与他船相撞,则本船货主应就他船亦即非本船货物所有人所载货物的船舶或该船舶所有人所受的一切损害或所负一切责任给予本船承运人赔偿,但此种赔偿应以上述损害或责任是指已由或应由他船亦即非本船货物所有人所载货物的船舶或该船舶所有人付与上述货主所受灭失或损害或其提出的任何要求的数额为限,并由他船亦即非本船货物所有人所载货物的船舶作为其向所载船舶或承运人提出的索赔的一部分,将其冲抵,补偿或收回。 上述规定在非属碰撞船舶或物体,或在碰撞船舶之外的任何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主管人,在碰撞,触碰,搁浅或其他事故中犯有过失时,亦应适用。

其他 2012-03-16 18:5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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