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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公证处公证车辆买卖协,因为当时双方当事人因为別的目的,在公证机构宙查时,向公证人员没有说实话,没有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该公证项目的有关真实情况,虚构,隐瞞了该协议真正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故意隐瞒了与签订该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该合同签的买卖合同是假,实际是第三人从买卖当事人中的一方,借高利贷款,因没抵押,为风险起见,商量用车公证签订车辆买卖协议,实际双方当事人沒有买卖的目的,答买卖合同只悬为了担保,所以在公证机构审查时,双方对公证机构审查没说实话,致使公证机构出具了公证书,现买卖双方民事部分都没履行权力与义务,出现争议,现要求公证机构复杳,不给复查,说签的协议是你们自己答的,公证书合法,正硝,办理程序无误,不能复查,向这种情况,合同表面合法,但实际是不真实的,是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签订的`与事实不符的虚构合同,我能复查翻悔吗?这种情况应怎么办?不给复杳,公证处有道理吗?请回答为盼!

征地补偿 2015-05-16 07:2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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