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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后天就要开庭了,但我对开庭过程及准备工作一无所知,也没有请代理人。 我起诉的是离婚。我是湖北人,被告是广东人。我同被告有一女孩,现在一岁半,一直有被告抚养。我是在刚生下小孩当天被告告诉我,他同一湖南女子一起很多年,并且他们已有一女孩,比我小孩大五个月左右,并要求我同他们一起生活。此后我便同被告,该湖南籍女子还有他们的小孩一起生活了两个月带着我自己的小孩,期间我受尽身心折磨。并向娘家借生活费同他们一起生活。两个月后我借口出去考试便没有再回去。至今已一年多,被告从不主动与我联系,也无意要我回去。我现在一直在娘家生活工作,偿还当初向娘家借的债务。我的起诉状是在广东递交的。后天开庭,我不知道我需不需要收集证据,也不知道开庭注意事项及准备工作。请求咨询!谢谢

离婚 2011-12-08 19:50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委托律/师处理
  • 建议委托律师帮忙吧。
  • 问题很复杂,不知你办没办结婚证,如果办了,你可以申请离婚,如果没有办结婚证,你们现在不能算夫妻,直接离开就行。关于证据,是很重要的,最好请一个律师代理,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 1.2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2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2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2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8.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9.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10.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 很复杂的,还是请位律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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