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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老公与2006所05月08日结婚,婚后6月底与其家人共同买入出租车手续但手续名称写的婆婆的名字,过后又以我老公的名字贷款买入出租车,(贷款己还清,当时贷款时由我夫妻共同签字其首付款也由我向朋友及家人借款现己还清)。我们现居住的房子为未过户的房子(其协议为结婚前婆婆与房主签订的)。 由于我老公长期跑出租再加上上晚班,2年内的出租车收入还贷款本人并未要其收入,再加上我与2007年03月又生下一子,本人只以自己的收入供孩子吃穿,现孩子上幼儿园要其收入说没有,其间我们发生睁吵,老公提出离婚,把我赶出家门。 现在我的状况是老公与其家人只说当时出租车手续为借我的钱说上民政局签字离婚还钱,我想要孩子(3岁男孩儿)但每月只给200元(但从孩子2010年3月到现在只给过1000元),其间不曾看望孩子(其吵嘴过程中曾说过与任何人不生孩子,并不想要孩子)请问律师我们曾协商过但未成功,我应如何争取我的权益

离婚 2010-07-28 21:2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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