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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村民小组自80年代初实行家庭承包.直到97年经三分之二村民同意通过一个村规民约:即每三年一小调整,出嫁女和死亡人员应出田,入嫁女和新出生人员应入田.后因种田不划算,入田户再也没操心调整责任田,于是2000,2003和2006年均没调整责任田,2008年修路征地补偿款全额分到承包户.土地价值陡增.2009年入田户重新操心调整责任田,且重新通和肯定了97的村规.按照97年的村规调整了责任田.谁知有村民发现,在村委会正存有全村人的二轮土地承包证,且是按照97年调整后的责任田地名和面积填写.承包期限为2000年至2029年.(本人估计是乡政府和村里为应付上级检查而搞的,组里根没开展任何二轮承包工作,只有当时组长知道,村民全不知情.这时候出田户不干了,拿着证说国家发的这证说2009年的调整无效,他调出的田还是属于他的承包田.入田户也不干了,明明2009年调整时通过了一村规,且以前曾有惯例,自己入的田出田户又返悔呢?于是入田户先下手为强,在入的田上插上了秧,但出田户却履次把它拔了.

诉讼 2010-07-29 10:3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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