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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张三收购大米,承诺先期支付部分价款,随后补足差额,但到现在也未能支付差额,农民推选代表起诉至法院,张三称不应该列自己为被告,因为自己只是业务员。在张三与农民签订的合同书和承诺付差额收据上均为张三本人签字,并无其所在单位公章,也未曾见其出示过授权委托书。请问列张三被告合适吗?答辩理由呢?谢谢回答!

其他 2010-07-29 14:4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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