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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发生的一个事件 起因是两个模具车间同事因争工具引起,B未经A同意擅自拿走A所管理工具,两人遂起争执口角,在同事劝拉下,A执起该争执工具(金属制品,体积较大),扔向B,致其从人中位置到上嘴唇破裂(事后去了医院,缝7针),同事再次拉开两人,B在这过程中呈现沉默状态,当同事以为争执停止时,准备送B去医院时,B拿出两把钢管,冲向A乱打,A头部受伤(缝6针)。 事后,公司并无立即表态,在七日后,宣布两人打架斗殴,双双开除,医药费自理 关于这件事,我后来有问过公司做决定的人,他认为,B的行为已经不属于正当防卫,因为已经过了正当防卫时间,所以应该属于反击行为,于是工会决定说是打架斗殴。 这个决定我很不理解, 有几个问题想询问下 1. 我想任何人在被人以那种金属制品击中脸部,不还手?不然应该如果做? 2. 所谓的正当防卫时间是指什么? 3. 对于该事件,公司如此解决是否合法? 4. 对于该事件,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5. 现B提出诉讼,在法律途径上,是否有效?

刑事辩护 2016-02-29 03:2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你好,B属于事后防卫!正当防卫必须在侵害当时做出,且不能超出防卫限度!公司的做法并无不妥!  
  •   正当防卫(又称自我防卫,简称自卫),是大陆法系刑法上的一种概念,表示“对于现实不法之侵害,为防卫自己或他人之权力所为之行为”。其与紧急避难、自助行为皆为权利的自力救济的方式。有一款一个第三人称动作类游戏游戏叫做《正当防卫》。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正当防卫的本质在于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它有以下基本特征:  1、正当防卫是目的正当性和行为的防卫性的统一。  目的正当性是指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的防卫性是指正当防卫是在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的时候,同不法侵害作斗争的行为。他既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种权利,又是公民在道义上应尽的义务,是一种正义行为,应受到法律的保护。目的正当性与行为的防卫性具有密切的联系。首先,目的的正当性制约着行为的防卫性。其次,行为的防卫性体现着目的的正当性,是目的正当性的客观表现。  2、正当防卫是主观的防卫意图和客观上的防卫行为的统一。  防卫意图,是指防卫人意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而决意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心理状态。正当防卫在客观上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了一定的人身或者财产的损害,因此具有犯罪的外观。但是,正当防卫与犯罪具有本质的区别,我们只有看到正当防卫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国家和其他合法权益的本质,才能真正把握住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的依据。  3、正当防卫是社会政治评价和法律评价的统一。  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且客观上具有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的性质。因此,正当防卫没有法益侵害性,这是我国刑法对正当防卫的肯定的社会政治评价;正当防卫不具备犯罪构成,没有刑事违法性,因此,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这是我国刑法对正当防卫的肯定的法律评价。在这个意义上说,正当防卫是排除社会危害性和阻止刑事违法性的统一。
  • 需根据案件情况,对行为的性质进行认定。如果正当防卫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则不承当刑事责任,否则,应当承担责任。,【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   “假想防卫”是指行为人由于主观认识上的错误,误认为有不法侵害的存在,实施防卫行为结果造成损害的行为。  对于假想防卫,应当根据认识错误的原理予以处理,有过失的以过失论,无过失的以意外事件论。  一、具有如下特征:  (1)不法侵害事实根本不存在,行为人误认为存在;  (2)行为人是出于防卫的意识,实施防卫行为;  (3)行为人防卫行为造成了无辜者的损害。  二、应负的刑事责任。  (1)行为人应当预见到没有不法侵害而没有预见,造成危害结果,应负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  (2)行为人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了防卫行为,而在防卫过程中从使用的工具、打击的部位、造成的后果显属不当,叫“假想防卫过当”,行为人应当对过当的结果负责,可以比照防卫过当来处理。责任比第一种轻一点;  (3)主观条件的限制,行为人不可能预见到,所采取的手段方法也无不当之处,应属于“意外事件”;  (4)行为人既是假想防卫,也是提前防卫,主观过错应属“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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