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我是未毕业的大四学生,2015年1月15日开始在一个公司实习,并且签订了实习协议。实习协议中明确规定,给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报酬,同时每月15日为发薪日。可是,2月15日是公司说只发底薪的一半,给了我373元工资。其余的2月24日上班发。至今未发。这是否已经构成无故拖欠?而且,天津的最低工资标准是1860,该公司只给我们1500元底薪。每天都加班还不给加班费。我有没有资格申请劳动仲裁?该怎么办?

其他 2015-07-23 07:11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天津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