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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托老院的工作人员,在前几年,我院接受了一名四十多岁的并带有精神病的男的,无儿无女,没老婆。他入住托老院时,是此人的哥哥姐姐送来的,因此人是精神病患者,托老院拒接,其哥哥姐姐因无经济条件将此人送往精神病医院治疗。再三恳求我院接收。最后双方签订协议写明;此人因精神不好,如出现出走,跳楼,走失与我院无关。 入住我院两年零三个月,强行出走数次,服务人员无论春夏秋冬到大街上四处寻找,并通知家属将其接回。家属总对院方表态,:一切按协议走,出现任何事情与托老院我关。” 去年的七月三十一日凌晨三点到五点从窗户强行出走,我院工作人员及时报警。并四处寻找。过了十几天,找到了尸体,法院鉴定正常死亡。在此后其家人(哥哥,弟弟,姐姐)把我院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我想问一下,我院应不应该赔偿,如果应该,应该赔偿多少?

其他 2010-07-30 09:5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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