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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托老院的工作人员,在前几年,我院接受了一名四十多岁的并带有轻微精神病的男的,无儿无女,没老婆。他入住托老院时,是他的哥哥姐姐们送来的。双方签订协议写明;此人因精神不好,如出现出走,丢失与我院无关。‘去年的七月三十一早,此人跳墙走了。在找不到此人的情况下,我院工作人员报警了。过了十几天,找到了尸体,法院鉴定正常死亡,在此后其家人(哥哥,弟弟,姐姐)把我院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我想问一下,我院应不应该赔偿,如果应该,应该赔偿多少?

其他 2010-07-29 20:2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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