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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年2月,为方便施工加快进度,本人借出两轮摩托车给员工陈某使用.数天后该车被盗陈某报案并交给我立案回执.今天我收到法院传票.我为第四被告.因09年11月A驾驶该两轮摩托搭乘B与小车发生碰撞造成A和B重伤.经交警判定小车主责任,A次责任.现B向法院申诉,要求各责任人赔相关费用.因我是摩托原车主,现被列第问被告.请问我当时的报案回执和车管所开具的车辆档案证明(因不开证明我掉了车也得每年交纳路桥费)能证明这事与我无关吗?

其他 2010-07-30 16:3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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