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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女方结婚2年,我在长沙,她在湘潭,平时分居两地,周末偶尔在一起。双方性格不和女方主动提出离婚,我同意了,后来女方又反悔了。现在不想再继续了。但是女方要求补偿,我没有存款,实在无力补偿,只有通过法院。现在想咨询一下:我婚前在长沙按揭买了一套房屋,因女方只有不足1000元/月的工资,所以婚后所有费用也是我出,而且还不定期补助女方在湘潭住所的家电、装修等费用。家里所有家具、家电都是我婚前购买。婚后只是为她湘潭的住所添置了空调、电动车、手机、数码相机等物品,再无其它共同财产。另外婚后有借款6万。现在女方要求我财产平分,并且补偿青春损失费。(谈恋爱6年,中间我多次提出分手,被女方用自杀等方式要挟),可是我的却没有任何存款,而且还有房贷的压力,工作也不稳定。无力支付她们要求的钱。现在想问问,我这种情况,应该给女方多少钱比较合适。

离婚 2008-11-05 12:14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关于按揭所购置的房屋为你婚前所买,理应属于你的个人财产。但是你婚后用共同财产购置的财物及所交纳的按揭款应属于你们夫妻共同所有。具体给她多少应根据你的实际情况决定或你们双方商定。
  • 法律上没有青春损失费一说,她只有权要求你们的共同财产即家电即按揭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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