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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以前,我在镇农机站上班,单位欠了工资,并有欠条。当时,农机站属于政府的一个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但工资是自收自支。2001年政府机构改革,将农机站改为农机服务公司,口头上说,单位原有的债务有现单位承担。以后单位的工资更发不齐。2003年我因发不下工资就不上班了。我想知道现单位无力支付,镇政府是否有义务支付?再一个,如果要诉讼的话,是否超诉讼时效? 注:本人现在的各种关系仍在镇政府。

行政诉讼 2010-08-02 15:4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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