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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当事人与对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后来双方价钱提高了,可是没来的及签新合同,我方当事人以新的价格给对方发货,对方当事人接受了货物,也在收货明细表中签了名,可是落款是联系人。现在我方当事人向追讨货款,如何证明对方在收货明细表中签名了就等于承认了新的价款呢??签名的人是谁都可以要求该公司负责吗?

刑事辩护 2010-08-02 11:2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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