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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2月12日在公司办公平台填写辞职报告,2月14号公司放假过年,2月27日上班!2月28日我向公司提出3月20日前离开公司,公司不批准!说手上的项目完结才能离开公司!请问公司办公平台算是书面申请吗?是否具备书面申请的条件?放假期间是否算在劳动法规定的30天内;我于2013年12月23日入职,试用期40天,转正后直到2014年3月26日公司才和我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本人签署日期为3月26日),合同期两年2015年12月23日期满!这是否违反劳动法!如果我3月20日离开公司,请问哪些方面需要对公司进行赔偿!请各位律师帮忙回答我的疑问!非常感谢!

其他 2015-03-03 11:1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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