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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8日在韶山路雨花亭口子往南行驶约三百米拐入人行道准备停车时,因视线不好,左前胎轧到行人脚后根致其左脚小趾第三骨节骨裂。 事后我将其送往中心医院拍片打石膏开药,医生让他回家休养。第二天我去雨花区交警队交款五千将车拿出来。 伤者及家属要求我给他请护理工,并要求我现在即拿出五千放到他们手上,请问律师,这是否无理要求?并且我很关注后续的赔偿问题,听说保险公司能赔的很少(我的车辆买了三责,盗抢,交强,车损等)如果他们提出的要求与保险公司能赔付的数额相差较大,我该依据什么相关法律进行赔付?热盼律师能给我一个比较详细的解答,不尽感谢!

其他 2010-08-01 09:3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你已经交了5000元了,建议向保险公司报案,由保险公司处理
  • 可以先做法医鉴定
  • 1、对方的医疗、残疾赔偿金、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可以在交强险范围内由保险公司赔付。 2、是否需要护理人员应由医院出具相关证明,你暂时只需支付相关医疗费用即可。
  • 1、对方的医疗、残疾赔偿金、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可以在交强险范围内由保险公司赔付。 2、依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进行赔偿。 3、是否需要护理人员应由医院出具相关证明,你暂时只需支付相关医疗费用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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