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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外院的一套房产系我父亲生前所分的福利房,85年父亲去世后,该房归我母亲,98年房改时以我母亲的名义购得该房。由于父亲去世后母亲即搬去和我胞妹同住,(我在福州)因广州再无别的亲戚,在99年(母亲已85岁高龄)时母亲立下遗嘱:她百年后房产归我胞妹,而我则无权继承。能立下此遗嘱,必定是由于我不孝才气而为之,我母亲有一定的文化,此种遗嘱理应手书或亲口录音才对。但现由广州公证处寄来的遗嘱为打印件,仅有两名公证员和我母亲签名,代书的人没有签名。实际情况是我父亲85年去世后我每月(或季度)均有寄钱给我母亲,从未间断。估计情况是我母亲担忧她年岁已大,为了换取更好的照顾,故在我妹妹写好的遗书上签了字,难道我的合法继承权就这样被剥夺了吗?

离婚 2011-12-09 16:2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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